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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:
我国目前之所以没有这种付款方式,
完善车辆交接手续
车辆交接不慎谁之过?消费者是外行,
解决争议的方法多
《示范合同》规定甲乙双方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
中新网11月16日电 近日文汇报邀请全程参与《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》制定的吴冬律师,详细解读这一具有"行规"意义的合同文本。 销售合同与服务合同分列 销售合同与服务合同分开是《示范合同》最大的进步。2004年1至2月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接到69起关于汽车消费的投诉,而其中真正涉及违反合同本身的投诉并不多,主要是关于汽车产品和汽车服务的投诉。 吴冬律师认为,将销售合同与服务合同分开有利于进一步细分责任。对消费者来说,由于《委托服务协议》明确了各项服务的内容和收费,可避免购车过程中常出现的“服务费是一笔糊涂帐”的情况;对经销商来说,通过该协议可以向消费者说明,服务也是经销商的业务范围,之所以提供免费的服务,实质是经销商为促进汽车销售而提供的增值服务。同时,由于经销商与消费者签订的是委托合同,因此经销商只对服务的过程负责,而不对服务的结果负责,明确服务的最终责任承担者为消费者本人。 经销商欺诈消费者可退车 明知车辆有瑕疵却故意隐瞒;明知是试乘试驾车,却把路码表重拨以新车的价格售出……以往由于汽车销售市场缺乏强有力的惩罚措施,这种行为屡禁不止。 针对这些汽车销售市场“猫腻”现象,《示范合同》加强对汽车销售过程中欺诈行为的处罚力度。《示范合同》第八条违约责任中第5条规定:经国家授权的汽车检验机构鉴定,乙方所购汽车确实存在设计、制造缺陷,如甲方(指经销商)无过错,乙方(指购车者)有权向生产厂要求赔偿,甲方有积极协助的义务。若甲方在该车有缺陷或存在其他特殊的使用要求时,应该明示告知而未明示告知,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。甲方如有故意隐瞒汽车产品质量、以次充好、提供虚假材料等欺诈行为,乙方有权要求退车并赔偿损失。 瑕疵车可直接找经销商 产品瑕疵的确应该属于厂家的责任范围,由厂家负责召回或维修。一旦消费者有关于产品瑕疵的投诉,有一些经销商常会抱着“事不关己,高高挂起”的态度,往往使得消费者在与厂家交涉的过程中,需要付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。 《示范合同》第八条第3项明确规定了如经销商交付的汽车不符合说明书中表明的质量标准,有权要求经销商承担无偿修复,或补偿损失,或减少价款的违约责任。这就明确了消费者一旦遇到产品瑕疵,不再需要找厂家而直接可以找经销商就地解决。 另外《示范合同》的违约责任中还强调,“因车身超重、尾气不合格等情况导致乙方(购车人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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